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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方案基本成型 试点期采用许可证制度 2006-03-30 16:11
试点期采用许可证制度,融资业务锁定机构客户 市场非常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据记者了解,这项业务的整体方案,目前已基本成型。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监管层还是证券公司,都保持着高度谨慎的态度。业内预计,在业务的试点初期,监管层将以许可证制度,对试点券商的数量从严控制;至于融资业务的对象,最初也可能仅锁定在机构客户上。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目前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整体方案设计实际上已基本成型。与此同时,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在酝酿成立之中,届时它将成为向券商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业务主体。不过,权威人士也指出,鉴于推出该业务尚需市场配套交易制度和技术保障的逐项到位,因此最终问世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据了解,有望实行的“许可证”制度将使信用交易的资格券商最初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所谓“许可证”,就是指只有取得业务许可资格的券商,才能从事相关业务,没有许可证的只能从事代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申请。而能获得许可证的公司,也将从创新试点券商中,“好中选优”,遴选标准将会从严、从细。 权威专家建议,前期可选择2-3家公司进行试点。鉴于内部风险隔离的需要,不妨从资格券商的部分地区、部分营业部开始实践,并由证券公司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渐推广。专家认为,初始阶段严格的规模限制,不仅可以控制风险,发挥试点效应,便于及时总结经验,又可以防止对现有券商的经纪业务格局带来过激影响。 权威人士表示,不仅要对承办券商的资格从严控制,对融资业务的对象预计初期也将设置一定的门槛。某创新试点公司的负责人就对记者表示,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初期,必将出现市场培育不成熟、征信系统基本空白、投资者认知不深入等系列问题。对此,除加强制度建设和券商监管之外,设置一段时间的投资者准入资格是值得考虑的,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取消。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融资业务一开始只宜对机构客户开放。 另一券商老总也称,应该用一定的时间周期来观察机构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积累处置风险的应急机制,从而不断完善与修正各项配套措施,等条件成熟后再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也不迟。记者在经多方了解后也获悉,先行在机构投资者中实行信用交易的这一观点已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同,在最终的方案设计中极有可能被监管层采纳。 那么仅允许部分客户参与是否会违背市场公平的原则?对此,有专家就指出,这是基于中国市场特点,为保护大部分投资者的必要之举。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本来就是基于信用原则开展的信用业务,是在保证双方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自愿开展的一项业务,因此,允许部分客户参与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肖京/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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