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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规范有望破题 或将实现转让流通 2006-03-11 07:50
记者 璩立国 伴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拖延多年的内部职工股问题,眼下看到了解决的希望。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是,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这些股份公司予以规范,其后,或将有可能实现转让流通。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对发行和上市环节做出适当分离的调整后,将出现一些公开发行但不上市的公司,为适应这样的变化,证监会正在酝酿设立发行监管二部,其职责是对公开发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进行监管。而这些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司,其中一部分就是含有职工股的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 职工股问题 投石冲开水底天 职工股问题由来已久。1994年7月1日经修订的《公司法》出台,1995年至1998年,各地政府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当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一股就灵”的现象。一些企业大量面对职工和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对象超过200个。由于这些企业大多冀望于上市来解决职工入股的退出问题,因此形成了狂热的一级半市场。有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在1998年、2000年下发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和《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职工股问题就此遗留下来。 据统计,目前我国累计向超过200个股东发行股票的公众公司已超过15000多家,其中不少股份公司是向其内部职工发行的,称之为内部职工股。而新的《证券法》规定,累计向200个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都算公开发行公司。因此,对于2006年以前已经存在的含有职工股的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重新予以规范。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如同击水之石,职工股问题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分析人士指出,发行监管二部成立后,将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历史上形成的职工股及社会自然人股企业(以下简称“职工股企业”)进行规范。 民事信托 可资借鉴的解决之道 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含有职工股的股份公司,由于当初发行股份时不仅面向企业内部职工,而且还面向社会,后来经过不断的转手,持股人已经相当分散,如果要向监管部门递交相关的上市交易材料,首先必须对这些内部职工股予以规范。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原有的职工持股会等代职工持股的机构不具备法人地位,因此,这一问题也必须在法律上加以解决。 在过去,解决职工持股的方法,一般是将职工股清退,但这对持股职工来说不公平。另外一种方式是将职工股信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但由于信托公司的赢利性目的,很难得到职工认同。因此,如何解决含有职工股的股份公司的规范问题,成为下一步全部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第一要务。 在采访过程中,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延生告诉记者,针对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创新的民事信托方式加以解决,也就是将股份公司中职工持股股权委托给一个适合的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主体就成为股份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而实际股东仍为原持有股份的职工,仍然享有股权所有权收益。同时,采用民事信托的方式,将原本分散在职工手中的股权集中起来,增强了公司股权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而又不会损害公司职工股东的切身利益。此外,民事信托解决职工持股方案,对持股职工而言,由以前的“黑户口”变成合法户口,可有效解决持股主体存在的法律障碍。 据悉,即将组建完毕的发行监管二部也正在研究解决目前含有职工股的股份公司如何规范问题,一旦规范,这些股份公司或将可以申请通过统一的市场实现转让。(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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