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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水:中国应谨防垄断性跨国并购 2006-03-08 09:17
——访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 记者 张建平 秦大军 杜宇 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是“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在扩大开放中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共鸣。昨天下午,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既要积极引进外资,更要谨防垄断性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渐趋绝对控股 李德水委员说,从1979年至去年底,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224亿美元,同时引进了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利用外资取得巨大成绩,对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 从公开披露的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案例看,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最多(占30.2%),欧盟企业次之(占27.3%),其余为东盟和日本等国的企业。 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 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坚决抵制恶意并购 李德水说,跨国公司来华并购企业是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中国继续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改变,也不应改变。只要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而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来华并购,我们任何时候都欢迎。但是,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政府和国会对外国并购更是层层把关、多道设防。 李德水说,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被跨国公司所控制。 那样,我们将会出现核心技术缺乏症。跨国公司只会将商品生产中最没有附加利润的部分(如组装环节),最耗费能源和原材料、最易造成污染环境的环节放在中国。而公司利润和新创造财富的绝大部分将会被跨国公司所拿走。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总体格局中,我们就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 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李德水说,中国今后还将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必须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逐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 转变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我们要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去利用外资,要学会外资为我所用,也让外商得到应有的好处。要着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国企改革不能一卖了之。老工业基地也应在改造上下苦功夫,而不是急迫地请外商来并购。 规范管理方式。引进外资从本质上说是市场行为,主体是企业,政府只是起牵线搭桥和改善外部环境条件的作用。不应把引进外资作为政府的一项硬性指标,不宜以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大小的一个标准,更不能以此去对干部实行奖惩,以免造成政绩观的扭曲。 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 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实际上,真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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