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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改审批程序将进一步规范 2005-09-23 07:45
不再批复股改方案中期权激励内容 记者 王泓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国资委即将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在股改中的审批程序。此外,由于相关政策尚未完善,国资委将不再批复股改方案中的期权激励内容。 这位人士是在北京上市公司股改工作会上作上述表述的。他说,目前的做法是股改方案初报交易所前,省或省以上国资监管部门口头同意即可。补充通知将就此作出修订,改为由国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报国务院。这意味着国资部门在股改第一关就要把好关。上市公司公告方案后,若方案不再修改,国资部门就不再出具书面意见;若需要修改,要报国资部门书面同意后再行公告,并要在相关股东会开始前取得国资部门的正式批文。 他强调,股改应成熟一家,推出一家。个别地方出现不顾企业实际情况、人为制定时间表的现象。要尊重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情况,给予他们一定时间进行研究,不要一哄而上。方案制定主体是非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的作用是细化方案,前期曾出现非流通股股东未能及时了解方案详情的情况。送股方式简单明了,但也鼓励各家公司根据各自特点,采用多种对价方式组合。 他表示,确定对价水平需要参考的主要因素是:流通股股东首次认购成本、历次增发配股成本以及股价。应从公司基本面出发多考虑有利于长期发展的方案,目前送股多在每10股送2.5-4.5股,业绩较好者对价相对低一些。要考虑国有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以及国有股股东的特殊持股成本,比如通过重组获得股权的成本就比较高。 这位人士介绍,国务院国资委9月初发布“股改中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其目的有四个:一是促进股改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改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改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和要求;四是对股改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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