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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控股公司股改由省级政府批准 2005-09-10 10:59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推进股改,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条件暂不成熟的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除送股外,鼓励采取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方式推进股改;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资金占用等与股改组合运作 ○股改方案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股改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改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改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 ○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出通知明确,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股改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改相关管理职责下放省级国资委行使后,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以确保股改的顺利推进。股改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协议转让、以股抵债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等其他国有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推进股改,并注意把股改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除送股以外,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方式推进股改;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改组合运作。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股改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改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改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改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 《通知》提出,各级国资机构要积极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对完成股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通知》强调,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以促使国有股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市值的变化情况,真正构筑起各类股东利益的共同基础。但也应看到,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证券市场本身还有一个完善的过程,股价尚不能很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建立市值考核指标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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