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国务院独资设立,证监会、财政部、央行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8月30日登记成立。有关人士透露,该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筹备挂牌开业,相关的人员招聘工作已经启动。
据悉,该公司由国务院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为63亿元,董事会成员8人,分别是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风险办主任陈共炎、财政部国际司副司长芮跃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刘世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交易公司总经理助理刘肃毅、央行货币政策司助理巡视员张亚芬、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处长张小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兑付发行处处长孟国珍和央行会计司支付估算处处长李莲。董事长由陈共炎担任。
据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知情人士对本报透露,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业务上与证监会联系密切,很多工作人员也来自证监会,因此该公司开业之初,很有可能选择在证监会所在的北京金融街富凯大厦办公,预计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公司可能将另觅办公地点。
按照章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资金,并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注册资金由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专户中划拨。也有消息称,该公司还可获得央行的一笔金额为100亿的专项再贷款,还可以基于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严密监控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热启动”
8月31日,星期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上挂出一则企业登记公告。这则编码“1000001003947”的公告显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前一天登记成立。
该公司由国务院独资设立,注册资本63亿人民币。来自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交易公司的的8名人员组成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风险办主任陈共炎出任公司董事长。
“目前是注册了,具体开业时间还没确定。”9月5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该基金公司的成立,有利于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改变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模式,促进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的形成。
8人董事会证监会占4席
根据企业登记资料显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8人组成,其中4人来自证监会方面,而来自央行、财政部的各有两人。董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风险办主任陈共炎担任。
记者多方采访获悉,陈共炎原在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任职,1999年底调入中国证监会政策研究室任助理巡视员。2000年年底,陈改任机构监管部副主任。2004年4月,证监会成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陈同时兼任该办公室主任。
陈共炎为人豁达开朗、办事干练果断,工作思路清晰,一位证监会人士介绍。
除陈之外,来自证监会方面的董事还包括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处长张小威、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刘世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交易公司总经理助理刘肃毅。
此外,央行和财政部也分别有两名董事在列。分别是财政部国际司副司长芮跃华和国库司国债兑付发行处处长孟国珍;央行货币政策司助理巡视员张亚芬和会计司支付估算处处长李莲。
按照章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资金,并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这个董事会应该考虑吸收能够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人士进来。”9月5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记者表示。
据接近证监会的人士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主要参考蓝本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有限公司(简称SIPC)。公开的资料显示,美国SIPC的董事会由7人组成。
其中5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通过任命,5人中3人为证券业代表,2人为公众代表。另外2人分别由财政部和美联储任命。其中,SIPC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但必须是公众代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应该吸收投资者代表、律师等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士,从而便于有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减少因为管理者寻租带来的关系赔偿和滥赔偿情况发生。”上述专家表示,尽管SIPC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的领导,但总体上官员占少数。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如果董事会决策时投票票数相同,目前很多公司的做法是董事长多投一票。”中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不过,也不排除将来再增加社会公众代表董事的可能性”,上述专家分析。
启动资金至少163亿元
启动之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至少可动用163亿元资金。根据上述登记资料显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3亿元。
据《办法》规定,注册资金全部由财政部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专户当中所来。
早在2000年4月,证监会、财政部推出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时,已一次性提取了当时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45%,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此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还可获得央行的一笔专项再贷款。7月19日,央行权威人士曾向记者确认了这笔再贷款金额为100亿人民币。
据统计,自2002年8月鞍山证券关闭以来,已有近20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或托管,而其客户保证金窟窿和需兑付个人债务的资金达数百亿元。
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之前,问题券商的资金窟窿由央行再贷款垫付。根据上述登记资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来计算,基金公司即便成立也很难立即从证券市场上筹集到资金(见本报7月19日相关报道),因此对于填补破产券商所形成的资金缺口来说,目前还不得不主要依靠央行再贷款。
除了央行再贷款,基金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进行资金融通,根据《办法》,基金公司可以基于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还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央行再贷款只是一种暂时的措施,从长远来看,还是主要依靠基金的自身运作。”北京大学金融法博士洪艳蓉日前指出。
据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处长刘洁近日在媒体上发表的《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借鉴》一文中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之初,一般都需要政府资金的扶持。但到运行后期,则主要依靠其自身的资金投资收益。
以美国SIPC为例,证券投资收益是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资料显示,2003年SIPC会费仅占总收入的1.67%,而政府证券投资收益占总收入的98.33%.其他国家的实践也表明,正常运转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收益占非常大的比重。
但《办法》规定,基金的资金可运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限于上述形式,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领域。
促成券商破产清算机制
9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成立,将有助于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
这或许正是监管层所力图想达到的目标。记者在该公司的注册资料里看到,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并在证券公司被撤消、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消、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等等。
“这可把证监会和央行从目前的券商清算模式当中都解放出来。”央行一位人士对此评论说。
据了解,由央行提供再贷款的资金支持,由证监会组织关闭清算,是目前证券公司退市的主要模式。这已使双方都感到不胜其累。
在监管部门的官员看来,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能够改变这种格局,并提高券商退市的效率。
“有关的争议交由法院去解决;有关的个人债权赔偿交给基金去解决,对证监会和央行来说,都是一种解脱,”上述央行人士说:“而央行也可以借此将券商退市的成本锁定在证券市场本身。”央行提供再贷款作为基金的初始启动资金,正是想通过“花钱买机制”,促使投资者保护基金尽快担当起这个角色。
此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央行官员的金融思维里,还具有更多意义。
7月27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张新指出,一个金融安全的格局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功能)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作为最后一点,央行一直积极推动在银行业建立存款保险,在证券业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险业建立保险补偿基金等制度。
“我们也深知这些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工作短期内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些工作是必须要做的,压力再大,也要坚持”,今年4月1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上如此表示。(谢晓冬/ 新京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号:1000001003974
企业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成立日期:2005年8月30日
注册资本(万元):6300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董事会成员:陈共炎、芮跃华、刘世安、刘肃毅、张亚芬、张小威、孟国珍、李莲
■资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轨迹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投资者保护基金很早便进入了监管部门的视野。
2004年3月,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处,酝酿存款保险。与此同时,经由财政部与央行协调,证监会也开始积极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并着手相关规定的起草。
2005年1月,证监会、财政部与央行向国务院报送《关于设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请示》,获得国务院批准。
同年2月21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上述利息划入将来成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开始“蓄水”。
与此同时,基金公司的前期筹备工作也在进行。2005年6月23日,基金公司在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名称预核准登记。而相关的人事遴选、企业注资、章程起草等工作则在7、8月份开始提速。
8月12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证券公司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上透露,证监会正在抓紧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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