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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改全面铺开只剩最后一关 A+H公司冷眼旁观

    2005-09-07 08:34




    www.hexun.com  财经  


      吹响全面股改号角 新一批股改公司本周有望亮相

      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开 决战开始国资委成为主角

      A+H股公司的股改方案如何制定,是否会引发H股股东的法律诉讼,成为股权分置改革近期不多的悬念之一

      □ 本刊特派记者卢彦铮 发自香港

      本刊记者李箐 楼夷发自北京 田启林发自上海

      随着“55条意见”的出台,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已无实质性政策障碍。仍存悬念的,只剩下一批“特殊公司”的股改操作如何进行了——他们就是发行了H股(在港上市)的上市公司。

      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有55条,民间亦将其称为“55条意见”。这也是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五家在此前两天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之后,推出的第一份操作性文件。

      据统计,目前含H股的上市公司共有114 家,至7月底,其流通股市值约为6200亿港元;如果把H股公司内地非流通股的部分计入,则H股公司的总市值应在3万亿港元左右。实际上,A股公司流通与非流通股的总市值,在今年7月底也只是3.1万亿元人民币。

      根据《指导意见》,纯H股公司(只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并不涉及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而所谓A+H股公司(在内地及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则由A股市场的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而将H股股东排除在相关协商过程之外。这意味着H股将很难获得“对价”。

      对于A+H股公司,“55条意见”提供的只是一个大致原则,在具体执行中仍存有诸多困惑。

      “我们已向中国证监会发了电子邮件,对‘55条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618)董事会办公室的魏兆兵说。吉林化工的股份中包括有67.29%的国有法人股和23.9%的H股。

      不愿做“第一家”

      统计显示,在目前114家H股公司中,共有83家纯H股上市公司,另有31家上市公司既有A股也有H股。真正引起市场困惑的,主要是后者。

      《指导意见》公布之后,《财经》对31家兼有H股的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其中半数以上公司接受了访问。大多数上市公司表示,“55条意见”出台之后,他们尚未与H股股东进行沟通,H股股东也没有主动与他们沟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也仅处于“研究阶段”。

      广州药业(上海交易所代码:600332)董事会秘书何舒华表示,“我们与其他公司也进行过沟通,大家都希望等别的公司先做,看看市场反应,然后自己再做。”广州药业的第一大股东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有股60.55%,H股比例为26.91%。

      “在这个事情上,大家都不想当第一家。”何认为,“第一家的风险太大。”广州药业的H股股东已经明确告诉上市公司,如果不经过他们同意就对A股股东支付对价,他们肯定要提起法律诉讼。

      “我们现在正在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能够不影响H股股东的权益;二是这一改革是否需要H股股东的批准。我们正在咨询相关的法律顾问,不仅仅是境内的律师,还包括香港的、美国的法律顾问。我们是一家两地上市的企业,因此一定要遵守两地的法律。”何表示。

      东方航空(上海交易所代码:600115)董事会办公室一位人士表示,“我们的大股东是国资委直属企业,因此要由大股东提出方案。要坚决贯彻国资委提出的‘积极、稳妥、有序’的六字方针,暂时还没有方案出台。”

      创业环保(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74)董秘室人士朱凡的回答,亦反映了多数上市公司“且行且看”的心态。他表示,股改是个政策面的事,不由一家公司说了算,因此该公司的H股股东应该也不会对一家公司提出补偿的问题。“如果政策规定我们可以不补偿,而且大多数公司都不补,那么我们当然不补;反之,我们就补。”

      诉讼之险

      按照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的方案,此行必然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对A股股东支付对价。这一点对于A+H股上市公司来说,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应对H股股东同样支付对价,以及向A股股东支付对价时,是否需要H股股东的同意。

      对于这一问题,市场人士分为两派。一派观点认为,不需要对H股股东进行补偿,也不会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另一派观点完全相反,认为如果不对H股股东进行补偿,肯定损害了H股股东的权益,有可能引发一连串的法律诉讼。

      “管理层目前的观点就是不给H股股东补偿。他们认为如果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或操作办法,就不会引发法律诉讼。”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高志凯说,“但是这种理解可能是单方面的。”

      在他看来,最有可能引发诉讼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股改费用问题,既然股改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股东间的交易,上市公司就不应承担相关费用;二是H股与A股股价之间并非完全无关,QFII的操作会使两者有一定的联动关系,H股股东可据此提起诉讼。

      香港王小军律师行合伙人王小军表示,H股受限于境外上市章程必备条款(所有H股公司的章程都必须包括必备条款的内容),其中要求,凡影响到类别股东权利、利益的事项,必须经类别股东大会通过。这样,即便非流通股股东单方面支付现金给流通股股东,本身都会引来质疑。

      “只要是基于股东身份得到利益,都比较麻烦,因为这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王小军称,如果H股股东不满,可以在内地向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只要买1股就可以提请仲裁。H股则不太可能在香港法院起诉,因为公司成立地点不在香港。“不少人问过我这个问题,有一个客户是比较认真的。”他说。

      花旗美邦董事总经理、中国研究部主管薛澜则表示,非流通股东不补偿H股也不会有什么责任,因为这是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受渡,并没有牺牲H股股东的利益。

      另一位大行中国研究主管也认为,很多H股股东本来也没有预期得到补偿,因而不会有太多诉求。但他同时强调,“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受益者。只有少量的炒家会暂时获利,今天赚一点,明天也会赔回去。”

      两难处境

      在A+H股诸公司中,最为复杂的情形莫过于中国石化。

      这家巨无霸公司本身即是在上海、香港、纽约三地同时上市的企业,同时还拥有十数家A股和H股上市公司,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中实施股改尚有诸多困难。近年来,中国石化正在着手收购和重整旗下的上市公司。但由于股改成为其资本市场动作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公司既有的一些部署。

      对于母公司为H股上市公司的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亦面临着操作中的困难。倘若非流通股股东对A股股东进行补偿,它的非流通股中有一部分资产属于H股股东,“在考虑对价的时候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把这一部分剥离出来,只将国有股部分用于补偿,也同样会遇到关联交易问题,这都需要获得H股股东的同意。”吉林化工的魏兆兵说。

      对于那些A+H的上市公司,A股股东与H股股东一样,都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手心手背都是肉”;平日无论信息披露还是分红派息,都是公平对待。但如今,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这一平衡将面临着被打破的前景。

      “我们公司很关心H股股东的利益,不希望他们的利益受损。但是证监会明确说了,不完成股改就别想再融资,如此压力下,我们只有遵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大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告诉《财经》,“在海外市场再融资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公司的一系列收购兼并活动都因为要参加股权分置改革而遇阻。但如果我们不给A股股东支付对价,市场压力和政治压力都很大。”

      在《财经》调查的多家A+H股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都表示“近期没有再融资需求”,但明年、后年的情况就难以承诺。“我们本来已经上报了发行可转债,但从4月开始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所有上报的东西都停了,证监会要求我们先完成股改。”一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说。

      “为了股权分置,新股不能上市,A股市场无法恢复正常的融资功能,这简直是本末倒置的事情。一个市场如果不能让新鲜的血液进来,肯定对长远健康发展有害。”花旗美邦董事总经理、中国研究部主管薛澜说,“交行、神华本来都是要做A+H股安排的,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就只能发行H股了,且在H股市场表现都很不错。这对A股股东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本刊记者毕爱芳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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