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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证交易和结算实施资格管理

    2005-08-19 08:56




        记者    周沪    上海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今日共同发出通知明确,将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

        通知规定,只有经上证所和中登公司认定,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方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未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只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按规定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结算业务后,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通知指出,对违反结算规则,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或交收价差担保品不足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中登公司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上证所在下一交易日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因价差担保品不足而被限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补足交收价差担保品且没有出现交收透支后,中登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因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被限制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补足交收透支款,并具备持续交收能力后,中登公司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上证所从下一交易日取消对其自营或经纪业务中的买入限制。上证所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的会员公司及其客户,可以直接暂停其权证交易资格。(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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