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半月谈2005年第13期
6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北京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情况———这是自1992年证监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这个“第一”,标志国家对股市问题关注度的提升,中国证券市场日渐萧条和边缘化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它是对尚福林“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最好诠释,表明此次股权分置并非哪个部门的心血来潮,而是国家最高领导层反复斟酌的最终决策。从管理层角度来说,通过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以如此高调和公开的形式来宣传股权分置改革,无非是再次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显现政府坚定不移的决心和态度,形成市场稳定的预期,避免不必要的市场波动,使改革成本降到最低。
“股改”驶入快车道
高鹤君
改革将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是万能的,但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则是万万不能的”。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再一次重申了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坚定决心。
尚福林表示,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遗留的一个制度性缺陷,它在诸多方面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证监会正本着“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逐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他说,目前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二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公司的覆盖面和多样性上都有了扩展。对这批试点当中出现的复杂情况,证监会已做好充分的准备。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整个试点工作不会拖延得太久,在试点工作的进行中和结束后,证监会将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规则,加紧做好全面推开的工作,不准备再进行第三批试点,力争集中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两次改革试点前后相距不到一个半月,这既表明有关部门对在经过首轮试点后,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景充满了信心,也显示出政府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着“只争朝夕”的紧迫感。
第二批试点更具说服力
6月19日,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的推出,明显表现出管理层对市场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接受。第二批试点企业有42家,不仅数量上是首批试点企业的10倍以上,而且企业的代表性更强了,既有大型蓝筹公司(如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也包括中小企业板民营公司(如苏宁电器),还有上市时间还未满一年的公司。在对对价方案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实行股票停牌制度,方案也更加多样化,有送股、缩股、认股权证、认沽权证等。
例如,宝钢的方案为,每10股送1股+2份认购权证+5份认沽权证。目前不少市场人士认为,该方案过于复杂,中小投资者难以很好地理解操作细则。专家表示,权证方案初次出现,对其优劣的评判尚需时日。
吉林敖东采取的是缩股方案。缩股后,非流通股股份减少,会提升公司的财务质量,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都会相应提高,可以提升公司的整体投资价值,从而使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价值得到提升。对于市场而言,没有扩容压力,不需要增加资金来承接。
此外,一直为市场广泛关注的10家中小企业板试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露出端倪。记者了解到,正与投资者沟通中的10家试点公司的初步方案总体较为优惠,送股方案成为主流,而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的股份,对价多数在3股以上。
中央为改革保驾护航
“国九条”发布之后,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开始陆续出台一些具体政策,目标明显转向长远的治本之路。比如,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强制分红的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以防止各种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的信用监控、出台了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对券商规范了保证金的存管和集合理财业务,出台了对券商的扶优扶强的政策,完善了合规券商的融资渠道;上市公司的发审工作开始透明化、取消了上市的行政审批、推行新股上市的询价制;相关各部委开始协调解决一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等。
这些政策的推出,明显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准备了制度体系,尤其是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指向性非常明显。从资金供给的角度来看,保险资金、企业年金、银行基金今年都打开了进入证券市场的大门;QFII持续加大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力度。
6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批试点公司进入启动阶段。此后一段时间,各种政策、措施纷纷出台,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最为密集的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支持股市稳定发展的利好政策,包括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并注销流通股;允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流通股;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应缴所得税减半征收;央行宣布拟巨资支持大型券商银河证券公司。
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接连下发文件,要求国有上市公司积极参加试点。而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则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要适时稳步建仓,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利好组合拳”接踵而至,其力度与密度,前所未有,旨在稳定股市,提升投资者的信心,这表明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
我们期待着一个真正的、功能健全的、作用强大的证券市场的到来!
(编辑: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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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对价不是对公众投资者以往购买股票蒙受损失的补偿,而是非流通股股东对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获得流通权这一利得所支付的代价。应用对价理论来解决我国的股权分置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可流通股底价的设定问题。所谓可流通股底价是指非流通股股东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转入可流通时,在价格上向流通股股东承诺的最低限价,即非流通股只有在这一价格之上才可卖出。
权证:指能够按照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向权证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实际上是一种股票期权。其中,权证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持有认购权证者,可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而持有认沽权证者的权利是能以约定价格卖出标的股票。”
回购: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回购其股份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二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四是股份回购使公司股价上升,相当于以一种特别股利来回报股东,但股东无需缴纳现金红利税。五是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有效工具。在上述五个因素中,回购对于稳定公司股价的作用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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