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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炒股是否已突破法律底线 2005-06-21 09:07
每日经济新闻/叶檀 为挽救中国股市,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迫切需要行“非常之举”。但这些非常之举,不能突破现行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会受到合法性质疑。 6月17日,国资委下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五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可以调整,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国资委显然希望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实现上市国企的战略性调整,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但这一规定与现行《证券法》相抵牾。《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事实上,由于国企炒股违规操作严重,早在1997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就明令禁止国企炒作股票。 国资委以“中国证监会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为由,轻松化解了合法性追问。 证监会确实作出了安排。此前一天,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的政策能否代替法律?答案是否定的。证监会的回购办法本身,就与现行《公司法》不谐。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看来,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国企的战略调整,只有建议修改《公司法》与《证券法》,以解决目前在法律上尺寸不合、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了。中国股市面临今日困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股市设立初期的目标错置、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对法律的不尊重。政府有关部门正在重新设置中国资本市场的目标,但应吸取教训:以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作为权衡的标准,并且学会尊重法律,朝令夕改乃市场大忌。 渐进式改革之路注定法律会有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我们应该警惕,当旧的法律不适应市场所需、新的法律尚未建立起来时,就匆忙地以权宜之策代替法律,解决了眼前问题,却会带来长期的负面效应,并导致市场永远无法建立起对法律制定者与行政决策者的信心。 作者:叶檀 每日经济新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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