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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全面实施会员代表制 2003-05-23 07:58
记者 周松林 程胜 上证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会员业务代表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员除原设有会员业务代表外,另增设会员业务联络员,协助会员业务代表工作。《通知》还明确了会员业务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员的任职人数、资格、具体职责及其管理等内容。 《通知》规定,会员应设会员业务代表1名、会员业务联络员1至3名,须分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会员业务代表受会员委托协调、处理与上证所相关的重要业务活动,会员授权会员业务代表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其行为均视为会员行为;会员业务联络员协助会员业务代表工作,具体办理会员与上证所相关的各项业务,并对会员业务代表负责;上证所不接受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以外的人员办理有关会员业务。 《通知》还就上述两类人员的资格管理、持续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交易所特别会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持有B股或国债等席位的境内外金融机构等非会员,参照执行本《通知》。 又讯 深交所日前发出《关于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代表的通知》,对现行的会员联络人制度进行改革。《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应设立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会员代表一名,负责在公司内部组织、协调与深交所的各项业务往来。《通知》还对会员代表的工作职责及其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除会员代表外,会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一至三人作为授权代表,代行会员代表职责。深交所今后不再接受会员代表和授权代表以外的人员办理有关会员业务。《通知》对会员代表和授权代表的职责作出详尽的规定,尤其对会员应当向深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作了非常明确的解释,具体包括十八项内容。《通知》对会员代表和授权代表的管理也作出具体规定,以确保会员代表制的工作质量。《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在6月20日之前完成会员代表和授权代表的申报工作。(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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