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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减半 试点对价免税 2005-06-14 08:36
资本市场两项减免税措施昨起实施 记者 尹涛 朱向军 李鹏 北京报道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出台并实施两项减免税措施。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所涉及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暂免征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出台这两项减免税措施,旨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有关减免税措施的具体规定为: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分析人士特别指出,这次出台的红利所得税减半政策是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的,并非降低了税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的政策没有改变。 据本报信息中心统计,截至今日,尚未实施的2004年度计划分配的上市公司有390家,按新税收政策执行,流通股股东可多获得8.73亿元红利。若按红利减半计税计算,以派现实施日所在年度进行统计,流通股股东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分配中,会多获得14.31亿元、18.64亿元、19.19亿元的红利。由于股息红利计税政策的调整是针对个人投资者,因此,以上数据仅是初步测算结果。 红利减半计税,相当于提高了股息率,从而提升了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根据2004年度上市公司分配情况和截至6月10日收盘价计算,红利计税调整前,在分配的公司中有353家的股息率高于或等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所占比例为48%;红利计税调整后,股息率高于或等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达411家,所占比例上升至56%。 税收政策助推试点 记者 尹涛 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在推进之际,减免税方案及时出台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所得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过程涉及的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暂免征收。 对于这两项政策,昨日市场立即做出反应,上证指数在短短的20分钟内上涨了2%。 红利所得税减半征收对市场的影响将体现在哪些方面?分析人士认为,红利税减半将直接夯实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并会继续提高上市公司分红意识,从而巩固价值投资理念,高派现公司将由此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 证监会刚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度上市公司派现总额为818亿元,若按减半征收计算,所有投资者的分红收入将增加81.8亿元。按流通股股价占总股份的35%计算,流通股股东增加收益约28亿元。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现有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达到50%,则收益约可增加41亿元。 以上初步匡算表明,新税收政策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并不太多。但这帐如此算还不全面,除了纵比还应横比。 利息和股息红利同为资本的收益,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归为一类,法定税率同为20%。此次红利所得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政策天平向资本市场倾斜的结果,这是政府加大资本市场扶持力度的又一明确信号。 据本报信息中心的统计,以截至6月10日收盘价计算,红利计税调整后,在2004年进行分配的上市公司中,股息率高于或等于银行定期年利率的公司所占比例将从48%上升至56%。由此看来,股市内在投资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难怪有人比喻,目前的资本市场是经济领域中的一块“洼地”。原先围在这块洼地周边的墙正在一片片地拆掉,被挡在“洼地”外的水正在缓缓地流进来。 事实上,税收政策是个杠杆,相关政策的调整对经济全局或某些部门的发展将产生“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红利税减半和试点过程中对价所涉税种免税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经济资源继续向资本市场汇集,其效应将是多重的、持久的。(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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