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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月底前须完成自查摸底 2005-04-08 09:22
报讯(记者 闻 涛)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要在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6月底前制定并上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方案。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要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重点查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产管理、证券自营、国债回购、账外经营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出资和股权变更等情况,全面报告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通知》指出,对按计划进行整改,化解风险有明显成效的公司,不采取限制其业务的措施;对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继续违规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查处;对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甚至继续扩大风险,有可能影响市场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公司,将坚决及时地予以处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强调,今年年底前,所有证券公司都要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在缺口的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步归还。对整改不力或出现新增挪用的公司,将强制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称,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对已经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公司,支持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拓宽业务范围、扩大业务规模和从事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的兼并收购活动。 《通知》还明确,为推动大多数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规范类证券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积极申请评审。规范类证券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发展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业务。目前适用于创新试点类公司的政策措施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和产品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公司中实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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