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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划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5-02-21 08:49
报讯(记者 李巧宁)从1月17日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这是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详见第2版)中作出的最新规定。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归发行新股的股份公司所有。《通知》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前,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指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方案已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该基金的设立工作。据悉,除去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外,央行再贷款、财政拨款都将构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启动初期的资金来源。另悉,该基金将采用理事会管理运作形式,由央行金融稳定局和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共同派员担任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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