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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资监管暂行条例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 2003-05-14 07:21
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5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提出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同时还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认为,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推进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必要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了文物修缮、文物经营及考古发掘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会议决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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