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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股东行权“第二现场” 2004-12-09 09:05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指引》共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指引》强调,当股东大会议案按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指引》规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以及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另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操作流程明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两实施细则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网络投票系统技术操作的流程,并自发布之日实施。 《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以法人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后,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征集人通过该系统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需在公开征集投票权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应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结算公司申请临时保管。 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期间,同一股东大会有多个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可分别委托不同的征集人对各征集议案投票,但不能将同一议案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集人行使;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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