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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助力中行建行股改 2004-11-30 08:37
12月1日起向两行支付特别国债利息 记者 曾宇 北京报道 中央财政拟从今年12月1日起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年利率2.25%支付1998年特别国债利息。据计算,一个月支付1.72亿元,一年支付额为20.63亿元。 据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施股改时,中央财政也将按2.25%的年利率向这两家银行支付特别国债利息。届时,中央财政每年需对四大行支付利息60.75亿元。 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家银行资本金,期限30年,年利率7.2%。特别国债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各行购买特别国债补充资本金的数额,依据当时各自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确定,其中,工行850亿元、农行933亿元、中行425亿元、建行492亿元。 当时,由财政部每年底付给四大行特别国债利息,四大行同时将利息收入等额上交中央财政。后来,为全面真实地反映银行财务状况,简化手续,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四大行对特别国债利息不确认收入,也不等额上交中央财政,只在会计处理上作备查登记。 但财政部对特别国债不实付利息的做法,如今已难以适应四大行股改的需要。按国际会计准则对四大行进行外部审计时,如果财政部不实付利息,四大行持有的特别国债因无实际收益,将作为不良资产处理,并要提取相应的呆账准备金。而且,四大行改制并引进新的出资人后,其税后利润要在各股东之间分配,特别国债利息等额上交中央财政的做法无法继续操作。此外,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由中央财政每年向四大行支付利息,就显得极为必要。 特别国债发行时,7.2%的年利率水平是按略高于当时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确定的,而考虑到目前的利率水平和发行特别国债的政策性因素,经四大行与财政部协商同意,参照现在人民银行政策性再贷款的利率水平,将年利率重新确定为2.25%。(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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