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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加强股票等高风险业务管控

    2004-11-22 08:26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此外,央企应及时将企业及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备案;央企利润分配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原则。

        在《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央企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中,应全面清理所从事的各项高风险业务,对从事高风险业务中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况或严重亏损,应当及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对尚未交割或清算的各项高风险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核算的有关要求,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反映各项高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对从事高风险业务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及止亏平衡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建立有效的高风险业务预警和防范机制;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可追溯的领导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还提出,央企应按照《公司法》和《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利润分配(派)管理。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制定切合实际的利润分配方案,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程序,并及时将企业及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当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切实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企业应加强利润分配的核算管理,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派)情况。

        《通知》还要求,企业所属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应当在原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编制相关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调整后,纳入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国资委将从2005年起,依法建立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核准工作制度,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加强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应遵循财务稳健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及重大资本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业务预算规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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