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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券商高管管理办法 2004-10-26 08:24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就券商高管的任职资格、基本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证监会1998年版《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办法》在诸多方面有所改进。如扩大需规范的行为主体,即除了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进行管理外,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更加严格,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引入“不适当人选”制度,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解除其职务,并且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办法》还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高管人员任职前要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违反《办法》中规定的相应责任的,将被责令停职、撤换、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并处以警告、罚款、撤销高管资格等。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相关高管人员被认定负有责任的,其高管资格自动失效;如其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撤销任职资格的,监管机构将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办法》中关于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包括监管关口前移,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和加强日常监管等措施。证监会在《办法》中规定情况下,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他人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将以《办法》的施行为契机,通过任职资格管理和加强日常监管来规范高管人员行为,保护合格的优秀高管人员;推进诚信建设,逐步培育证券行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该《办法》自今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证监会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安排进行说明。(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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