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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风险今后将由投资者自担 2004-10-18 08:17
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 据新华社消息,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收购范围有哪些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哪些债权实行全额收购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金融机构清算资产不足以全额偿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部分如何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国外一般靠存款保险给投资人一定限额的补偿,超限额部分参加资产清偿。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客户承担自主买卖及市场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同时,推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为何要对一些个人债权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 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信托和委托理财是一种投资行为,它有可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也有可能产生损失,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因而这两类产品均对投资人有最低金额限制,目的就是要把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 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在国家面临许多社会问题和困难群体的情况下,按九折收购大额个人债权,应为投资者可理解。 打折收购标准是什么 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 2.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这种制度安排保护了小额投资人,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收购个人债权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名实相符的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 债权人是否可选择不接受收购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利。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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