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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商信息披露也要创新 2004-10-15 08:26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相关公司对七方面内容进行披露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对于即将开始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们来说,除了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还将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所突破。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公告称,从事创新活动的券商须对公司创新动态、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公告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七方面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强调,试点证券公司要在协会公告其成为试点公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首次报送披露信息的时间,以后披露信息的报送时间协会将另行通知。 公告称,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七个内容中,除创新动态、公司章程、公告报告中的“临时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外,其他信息的填报依据应来自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试点券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变化后的信息告知中国证券业协会。 有关专家认为,此前除了上市证券公司外,投资者等社会各方只能从银行间市场等有限的渠道获得券商的有限信息。证券业协会对于试点券商的这一要求,将使券商的运营更为透明,增强社会各方对于券商的了解与信任,从而有利于培育出一批有品牌、有实力的本土券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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