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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抬高上市门槛 对业绩和融资额更严要求 2004-09-23 09:10
为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IPO)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独立性和融资额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通知》规定,股份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与目前企业辅导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相比,此规定可能将部分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时间押后,但是业内人士分析,这将从源头上杜绝模拟财务报表造成的业绩失真问题。《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除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和国务院批准豁免的情况外,股份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同时,为使发行人最近三年盈利具有可比性,要求发行人的业务、管理层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通知》提高了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这将有利于遏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通知》规定,发行人必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大股东在产品销售或原料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与大股东在委托销售或委托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利用大股东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针对部分改制带来的发行人不独立问题,中国证监会在1998年对拟上市公司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的要求,其后,又进一步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分开的要求。但目前仍有申请发行上市的企业缺乏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市场上大股东凭借大量关联交易侵蚀上市公司权益、操纵上市公司利润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业内人士分析,这次《通知》对此类问题进行定量规定,上市后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通知》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资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核准制实施后,首次公开发行规模主要由企业自己确定,筹资额也由企业决定。一些企业为了一次筹集尽可能多的资金,未经过慎重论证,编造拟投资项目,股票发行筹到资金后,随即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被大股东占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在目前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筹资额已有限制的基础上,《通知》要求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这将有效地限制发行人盲目融资的行为,促使企业注重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记者 王佳航/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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