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经济动态 >> 行业及区域经济动态
客户保证金岂能用作理财担保 2004-09-09 08:39
记者 徐国杰 上海报道 证券公司的日子似乎越来越不好过,为了吸引委托理财客户,有证券公司便以客户保证金作为抵押担保,向大资金客户承诺一旦其发生信誉危机、挤兑等现象,客户即可从中全额提款。如今由此引发的官司竟在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误行为上争论不休:客户保证金能用作抵押担保吗?直接从保证金账户划款的做法是否合规?存管银行在其中的监管范围和责任有多大,是否会有越权操作? 客户保证金变通担保 根据本报掌握的材料,在2003年,某证券公司与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分两次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资金总额约5000万元,同时该证券公司开出两张以交通投资集团为收款人的贷记凭证,开出银行便是该证券公司开设有保证金账户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当地分支机构。在此次吸收资金过程中,该证券公司还与中信实业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一封承诺书上盖章,该承诺书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有约定当证券公司一旦出现信誉下降,客户挤兑等不利情况时,交通投资集团可中止协议,提走相应款项的意思表述。 2004年初,这家证券公司发生了经营危机,交通投资集团凭上述约定拟从该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划走约5000万元,银行在审核了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予以放行。此事引发了各方的争议,据了解,该证券公司此前违规经营,目前在整顿中,而且据透露通过这种方式拉来的一些资金并没有进入相应的账户,而是被挪用到他处。该证券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交通投资集团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当地分支机构,主张这份承诺书无效,要求返回已划走的约5000万元资金。在此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便是证券公司是否存在以保证金为他人提供担保行为?保证金能用作抵押担保吗?承诺书的内容及交通投资集团依据约定,从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划款是否违规?银行也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并为交通投资集团办理划款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规定非常明确,但各方对于规定的理解却存在分歧。 证券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证券公司事先向客户出具的贷记凭证,这实际上是种抵押担保行为,而根据法律规定,保证金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及中信实业银行代理律师认为,对方律师理解存在偏差,证监会这个规定中所称“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中的“他人”不应该包括客户在内。而且对本则纠纷来说,贷记凭证所涉及的5000万元其实是交通集团自有资金,也不存在什么担保。 银行如何监督资金划转 同样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存管银行依照该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中信实业银行代理律师认为,简单地说,银行主要关注、监督的是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资金是否存在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划转。在这则纠纷中,证券公司向交通集团提供的贷记凭证合法有效,银行在审查确认无误后划款在操作程序是正当合法,不存在过错。 有律师指出,中信实业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取决于其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管范围有多大,他的行为有没有超出法律授予的权力。其次,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收益或承诺资金安全,这本身即不够规范。这还需要具体审看双方当时所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及承诺书。 证券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来看,这其实是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该由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来归还,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亏损,即便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也应该由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支付。证券公司提供贷记凭证本身行为虽然也存在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不应该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抵押危害不亚于挪用 有律师指出,如果是正常的委托理财行为,在委托理财到期后,受托方根据当初合同约定返回资金;如果中途按照合同中止,委托金额中未投入的剩余资金自然可以提取返回,其他资产变现或是按约定直接返回,至于其中发生的损失可由双方协调解决或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来源于众多在该证券公司开户的投资者,这类委托方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划走委托资金总额的非常规委托理财方式不但有违规之嫌,而且可能危害投资者资金安全。 此前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屡有所闻,造成的资金黑洞和危害有目共睹,目前,证券公司都加强了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或是实施保证金封闭运行,或是采用独立存管方式,客户资金存取将处于透明、安全、可控、可查的状态,同时,对监管部门开放查询权限。不过,仅仅有保证金的独立还是不够的,如果用保证金进行抵押担保的行为泛滥,其危害不亚于挪用。(中证网)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