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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点券商进行评审与持续评价 2004-08-13 08:35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具体创新方案经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通过后实施 记者 闻召林 北京报道 为稳步推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今日公布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协会将依据规定,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进行评审与持续评价。 《办法》称,经评审通过的证券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具体创新方案经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通过后实施。 《办法》明确了试点券商的申请条件: ——申请试点的公司必须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能够做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资金划转与复核分离、核算体系完备、管理权限集中、监控体系有效、系统强制留痕、便利外部查询,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并且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申请试点的公司必须如实报告本办法公布以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说明其合规性与风险状况。对存在风险的或不合规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进行清理。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确保本《办法》公布以后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运作,不占用客户托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帐外业务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申请试点的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规范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可调整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申请试点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且得到有效执行;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办法》规定,协会将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业内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布。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进行评审,独立发表个人评审意见、独立表决。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书,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委员的询问,对本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实施情况、本办法公布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清理规范情况、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内容进行陈述。评审结果由协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布。协会应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 《办法》强调,试点公司应持续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求;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协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协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试点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及有关财务指标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试点公司应建立证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试点公司必须在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公告;鼓励其比照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信息。试点公司应当建立明确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证券自营及会计报表编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内控程序,由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协会将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考评。试点公司出现重大异常的,协会可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临时考评。年度考评和临时考评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协会收到对试点证券公司投诉的,视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自今日起实施。(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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