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证券投资不得超过资本总额40%, 设立财务公司最低进入门槛为1亿元人民币
记者 浩民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昨天公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并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申请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办法还规定,财务公司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财务公司除可对成员单位经营一系列金融业务外,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向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从事上述业务,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根据办法,设立财务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设立财务公司应报经银监会审批。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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