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答记者问
“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股东大会在表决以股抵债方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对于56号文发布后违规形成“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记者 闻召林
记者: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自2001年以来,监管部门就高度关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采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治理力度。2002年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中,“侵占”问题是重点检查和规范的内容之一。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召集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座谈,就贯彻落实56号文,进一步研究纠正侵占行为的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引起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
56号文发布以来,新发生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历史形成的侵占资金数量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已下降到577亿元,初步取得了监管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虽然制定了纠正侵占行为的方案,却由于缺乏实际清偿能力而难以兑现。
今年年初,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要求。因此,亟待找到更为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来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记者:监管部门推动解决历史形成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有何举措?
答:56号文本着客观、务实的精神,针对部分作为上市公司改制存续企业的控股股东,自身经营困难大、债务重、现金清偿能力弱的特点,做出了解决侵占问题“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的规定,符合国发3号文提出的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的指导思想。
近期,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认真研究了有关方面提出的采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侵占问题的方案,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
记者:实施“以股抵债”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有何要求?
答: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以股抵债”试点工作中,试点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制度安排:
1、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强化充分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在实施以股抵债中,要求有关方面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执行《公司法》有关对债权人告知义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行使权利。
3、保障非关联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在表决以股抵债方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鼓励、支持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4、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治理原则,做出根除继续发生占用的制度安排。增加有关在因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侵占行为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时,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应该获得赔偿的条款。
针对“以股抵债”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遵循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先行试点原则,确定试点企业。目的是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以股抵债”规则,使之成为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对于56号文发布后违规形成“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以股抵债”试点是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态度,积极探索解决资本市场前进中的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整体解决侵占资金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和媒体在内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将综合运用强化信息披露、加大清欠监管工作力度,加强追究违规者责任工作等措施,提高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督促有关控股股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努力实现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防止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继续发生,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中证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