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针对再融资热以及相当一批公司圈完钱就“变脸”的现象,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吕红兵律师认为,只有追究相关公司高管人员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才能遏制不负责任的融资现象和“变脸”行为。
吕红兵说,一些公司配股或增发当年就亏损,或发行上市不到一年业绩就大幅滑坡,或融资10个亿变掉7个亿的投向,及“富不过三年”等现象,实质上也是募集资金失效的表现。
针对这些现象,吕红兵认为,监管部门在推行市场化的再融资方式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机制。
吕红兵指出,面对上市公司圈完钱就“变脸”,使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受损,使股东的权益受损的问题,仅一纸道歉公告,显然是远远不够。
从法律角度讲,当事公司的有关人员还负有民事责任,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吕红兵解释说,如果上市公司再融资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公司未达到盈利预测甚至出现亏损,致使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下跌,投资者遭受损失,上市公司已构成虚假陈述,有关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投资者赔偿。即使公司股票没有下跌,但因为公司没有达到盈利预测使股东的股权权益减少,也应该给予股东赔偿。
吕红兵称,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在这方面没有专门表述,但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客观上都有可能构成行政、刑事及民事三种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对“变脸”公司高管人员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追究,是有法可依的。
对再融资如何有效地监管?另有一些市场人士建议,从事前控制的角度来说,应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的独立董事、股东、高管人员及券商、注册会计师等共同组成,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项目的选择及决策;从事后监督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建立惩罚机制,包括尽快引进民事赔偿机制等。
当然,纯粹的市场化需要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纵观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一些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已相当高,同时其法律制度也相当完善。作为转型期的新兴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在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记者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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