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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缺席联席会议 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胎动

    2004-07-05 08:26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席监管“备忘录”,引发了业界的无数猜想;而话题本身之外,引起关注的热度同样不亚于此。

      日前,银监会网站发布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然而,作
    为“一行三会”体制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却没能在这个监管合作备忘录中显现身影,三大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央行的声音。

      但事实与其表象并不完全一样。

      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央行并没有超然于金融监管之外,而是在更高层次上与三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日前签署的合作协议,只是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央行虽然仍有部分监管职能,但已不作为监管机构参与进来。另外,为形成监管合力,由央行、财政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五部委联席会议已经提上日程,而在国务院层次上的金融协调机制——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也在开始酝酿。

      央行与银监会的协调

      银监会脱胎与央行,两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银行监管需要央行的配合,央行的诸多工作也都需要银监会的支持。

      银监会成立后,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不复存在,不过细心的人士可以发现,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央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开始有了微妙的变化——由原先只谈银行,扩展到了证券和保险。“银监会分拆出去后,央行管的不是更少了,而是更多了。”一位业内人士评论说。

      按照央行的三定方案,央行仍然具有部分监管职能,比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外汇市场,央行仍然行使监管权。央行还设有金融稳定局,该局的职责之一就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协调发展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也属于央行金融稳定局的职责。

      此外,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央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这赋予了央行为化解金融风险而享有的检查监督权。

      正因为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关系密切,两者的协调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但是,银监会并没有因此而忽视与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合作。

      2003年6月初,三大监管机构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于同年9月18日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备忘录》。2004年3月18日,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

      在此期间,与银监会关系最为密切的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与它们坐在一起开过联席会议。

      根据三家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但业内人士分析,央行在联席会议中仅作为被邀请的对象,这意味着目前的联席会议并未涉及央行这一层面。

      三大监管机构抱团

      “三家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其合理性。”银河证券高级学家苑德军分析说,“央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三家监管机构的合作,可以为将来的统一监管打下基础。”

      苑德军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直以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直接影响了金融工作的效率。另外,分业经营逐渐向混业经营发展已经是国际潮流,而目前我国是分业监管,因此,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显得尤其重要。

      该《备忘录》也对三家机构的合作目的做了明确说明,“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但是,仅有三家监管部门的合作是远远不够的。

      苑德军举例说,央行有金融市场司,负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而交易所的债券市场却由证监会来管,本来是应该统一的债券市场被人为分割开来,这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妨碍了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胎动

      在三家监管机构联席会议的基础上,有央行和财政部参加的五部委联席会议也已经确定成立。有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可能还要与央行和财政部签署合作协议,以积极推动五部委联席会议的召开。

      非但如此,在国务院层次上的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也在开始酝酿并征求有关人士的意见。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务院曾设有金融安全委员会。业内人士分析,将要建立的这个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很可能与金融安全委员会有相似之处。

      其实,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为设立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埋下伏笔。该法第3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的初步设想是,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以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高层官员参加,对全国金融稳定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按照初步的设想,央行将在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中占主导地位。

      有研究人士认为,这是由人民银行自身优势决定的。首先,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明确,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协调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其次,职能特点上,人民银行也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稳定的维护者,通过实施货币政策、管理支付系统,监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及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等方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有效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信息系统建设上来看,人民银行也应在信息共享机制中处于主导地位。

      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建立了基于信贷登记制度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城市为单位,连接各商业银行、全国联网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企业单位的信贷情况进行监控。

      “目前的初步看法是,在我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中,人民银行将起主导地位及具体牵头组织的职能。”一位研究人士认为。(孙铭/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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