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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2004-07-02 08:25



        

        记者 闻召林 北京报道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并7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共八章六十五条。

        《程序规定》在依法行政方面颇多新意。首先是建立了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制度,由证监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行政许可文件的送达事宜。其次是建立了当场告知制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第三是建立了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制度。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第四是建立了说明理由制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第五是建立了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证监会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定期在证监会互联网站和公告上公布。

        对于证监会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及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在第八章附则中规定,由派出机构及证券、期货交易所参照制定自己的实施程序规定。

        根据《程序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且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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