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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组合披露要求更详细 2004-06-15 08:17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继日前推出一系列针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章之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又颁布两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分别对基金的会计报表附注和投资组合披露提出更为详尽的要求。《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提出,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作出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要求,对基金募集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等。在披露基金税项时,则要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所谓基金会计报表附注,主要是对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的进一步解释说明。 另一项编报规则是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该规则提出,这份文件内容只是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编制及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作出披露。 这份规则提出,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时,应列表显示报告期末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等的金额及其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时,应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市值及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则应分别以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及合计。 在披露债券投资组合时,基金投资组合要按券种(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列示债券投资的市值及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 如果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立案调查,或在前一年内受公开谴责、处罚的,基金应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 两项编报规则都将自7月1日起施行。(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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