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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格式与准则出台 2004-06-14 08:23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继“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颁布,中国证监会昨日又发布四个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文件,分别对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是《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重点规范基金募集与上市交易、基金合同摘要、基金财务状况、基金投资组合等披露内容。 其中,要求基金合同摘要的内容至少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等。 准则第2号为《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涉及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等内容。 文件要求,基金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等。此外,在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不得对具体证券走势进行预测。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合同生效日的份额总额、报告期内份额的变动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等。 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半年报。 准则第4号为《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管理人须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且季报文字表述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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