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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7月1日起按新规披露信息 2004-06-12 10:32
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昨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将自7月1日起施行。作为与“基金法”配套的主干部门规章,这一文件对基金信息披露作了新的原则性规定。据悉,证监会随后还将颁布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 在新办法实施的同时,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将废止。 《办法》强调,基金披露的信息应重点突出、语言平实、浅显易懂,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公开披露的信息中,禁止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办法》根据“基金法”对信息披露文件作了补充。在现行披露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申购赎回价格等披露事项及其披露要求。 《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净值披露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的起始时间、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等内容。此外,为让持有人及时获取关键时点的净值信息,便于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价,应保险公司等基金持有人的要求,还明确了基金年终和半年度末两个时点的净值披露要求。 在对定期报告的披露方面,为方便投资者阅读基金定期报告,准确、高效地获取基金信息,《办法》对现行基金定期报告披露形式、渠道作了改进。一方面,增加披露形式,要求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报摘要和半年报摘要;另一方面,拓宽披露渠道,将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站作为基金年报和半年报正文等的披露渠道。 就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此外,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年报;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半年报;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报。 根据近年基金披露实践,《办法》还列举了临时报告可能涉及的28项重大事件。其中,对于《基金法》特别强调的三类重大事件,即持有人大会决议、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管理人及基金财产的诉讼等信息,作了详细说明。其中,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办法》还要求,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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