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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的“圣经” 2004-05-27 09:58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继《证券法》之后我国证券行业的又一部根本大法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华夏基金·中国银行宣传基金法专家报告会”上,《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和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华夏基金、中国银行等机构的与会人士分别接受了记者采访。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莫泰山副处长对记者说,《基金法》为行业规范发展创造了良好基础,堪称基金从业人员的“圣经”。《基金法》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又保持了足够的灵活性,这有利于基金业更长远的发展。这也给证监会争取到了很大的空间和授权。基金监管部目前正在加紧制订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共包括《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托管管理办法》、《基金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六大方面的内容。 莫泰山介绍说,国际国内的经验都证明:立法与基金业的大发展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美国的基金业萌芽于1921年,至今发展的时间也并不长。受1929年股灾影响,到1931年美国基金规模只剩下5个亿。到1940年颁布《投资公司法》后,才慢慢蓬勃发展起来。由于较早有了法律规范,美国基金业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目前总规模已达到了7万亿。 我国基金业发展到1997年90个亿(“老基金”)的规模总共用了8年时间。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1998年当年就发行了100亿。2000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出台,至去年底,基金规模在3年多时间里达到了1500亿。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上半年基金首发规模就达到了1300亿,减去一些赎回,总规模已将近2700亿。 王连洲指出,《基金法》坚持基金业发展的市场化导向,放松了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基金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了;取消了不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上限不同的规定,各个市场主体享受的投资待遇趋于一致。 “基金投资人是基金业的基石”,王连洲始终强调这一点。他说,当基金投资出现损失时,真正有切肤之痛的还是基金持有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除了寄望于基金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等,就要依靠法律的保护。《基金法》高度强调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对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以及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持有人大会决议的通过条件都做了具体规定;在放宽基金投资比例的同时,要求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政府债券应对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如何履行赔偿责任,也做了规定。这些规定将会对保护投资人权利起到积极的作用。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执行副总戴勇毅表示,随着《基金法》的出台,基金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其理财功能将越来越深入人心,未来基金业一定能获得更迅猛的发展。他介绍说,目前国内基金产品线已经非常丰富,不但形成了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完整产品类别,而且ETFs、LOF等新型基金产品也在积极筹备。(记者 张东臣/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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