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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转开”有哪些可行性? 2004-04-06 09:12
尽管将于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中国基金业的“封转开”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还没有规章对于转型的具体触发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中国基金业转型试点方案的关键是规避持有人的集中赎回;应该试验发展ETFs和LOFs 中国目前共有54家上市封闭式基金,自2002年8月基金银丰上市之后,没有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随着开放式基金大幅扩容,封闭式基金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渐趋减弱。 在封闭式基金推出之初,由于供需矛盾突出、基金享受新股配售的优惠政策,封闭式基金存在较大幅度的溢价,随着基金发行数量的增加,溢价幅度逐步回落,1999年底,大部分基金开始出现了折价交易现象;到2003年底,全部54只封闭式基金均为折价交易,平均折价幅度达22.18%。 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壮大,基金管理人为了开放式基金销售良好,对开放式基金进行了大量的内部政策倾斜,使封闭式基金出现“边缘化”现象,直接造成了封闭式基金总体业绩的不尽如人意,在2003年期间没有一只封闭式基金给予投资者分红,与开放式基金大面积、大幅度分红形成了鲜明对比,投资者开始呼吁封闭式基金转型。 另外,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目前封闭式基金转型的最直接的推动力。在中国,保险公司是封闭式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其投资比例约占基金份额的1/3,而在封闭式基金深幅折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当然要极力推动基金转型。 同时,随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政策的逐渐宽松,保险公司自身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步伐的加快,封闭式基金折价现象如果不发生实质性改观,保险资金将逐步退出封闭式基金,转而投向开放式基金或其他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这会进一步加深封闭式基金的折价。而且,保险公司可根据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利用大比例持有基金单位的优势,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通过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使基金由封闭转为开放。 已有法律支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七十一条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法条意味着,只要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能够达到一定比例,就有可能要求封闭式基金转型,但必须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章对于转型的具体触发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证券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规定封闭式基金转型的触发条件,包括基金成立的时间、基金折价的幅度及持续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各基金据此修订基金契约,使封闭式基金的转型具备法律依据。对转型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申购赎回费率设定以及转型方案中是否可以存在区别条款等问题,也要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中国立法中尚没有是否允许渐进开放式基金的存在,是否允许基金合并,基金下市程序等,这些方面都应该通过法规进行明确。 平稳过渡进行试点 2002年8月,基金银丰在发行之初就明确了封闭转开放的时间和运作程序,基金银丰承诺,在基金管理人提议、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提议和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等三个前提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一年以后可转成开放式基金,但时至今日仍然未果,2003年11月已经有持有人向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送达了《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提议函》。因此,中国封闭式基金转型工作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鉴于中国基金业尚属发展初期,转型试点方案关键是规避持有人的集中赎回,既要做到减少基金折价幅度,同时也要保持基金的稳定运作。另外,应该试验发展ETFs和LOFs。 ETFs出现之初,通常对某一指数进行完全被动式管理,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可以连续发售和用一揽子股票赎回。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已逐渐出现主动管理型和用现金赎回的ETFs。LOFs是在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如果试点成功并大面积推出后,可能成为封闭式基金转开放在技术和理念上的先行试验,可在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之间搭建桥梁,为封闭式基金转型找到一条较好的途径。 国际基金业 “封转开”四种模式 一是直接转型;二是合并转型;三是渐进转型;四是转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s) 一是直接转型,也就是封闭式基金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基本操作流程为“满足转型的触发条件——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型——表决通过开放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开放式基金——确定下市日期,开始申购、赎回”。台湾、捷克早期采取了这种方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程序简单,只需满足一定的触发条件,就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型;一旦持有人大会通过转型,基金将直接下市,并开始接受申购和赎回。但这一模式面临大比例赎回的风险,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好,市场认同度较高、折价率较低的封闭式基金。 二是合并转型,指一只或几只封闭式基金与一只开放式基金合并,或者几只封闭式基金合并为一只新的开放式基金。其基本操作流程为“拟定转型方案——投资公司董事会批准——证监会批准——持有人大会决议——各方就转型细节达成一致——在交易所下市——合并的实施”。美国较多地采用了这种模式。 合并转型可以避免单只封闭式基金规模偏小,转型后面临较大赎回压力的状况,对保持基金规模的稳定有利。但这一模式涉及的对象较多,易导致谈判成本偏高、成功率偏低。 三是渐进转型,基金每隔一段时间开放一日,持有人可在该日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当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低于一定标准时,基金自动转为开放式。在台湾,如果基金投资人不同意直接转型,则采用这种渐进转型的方式。其基本操作流程为“满足转型的触发条件——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型——直接转型未获通过(指出席持有人大会的权益数未达到发行权益数的1/2)——渐进式开放——达到下市标准——经核准改为开放式基金”。 四是转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s)。其基本操作流程为“满足转型的触发条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转型——表决通过转型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开放日期,开始申购、赎回”。 这种模式可以大大降低基金的赎回风险,实现稳定转型,但是要求基金市场发展比较完整,对于基金品种还不够丰富的发展中市场并不适用。(巴曙松 华中炜/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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