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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颁布 2004-03-24 08:04
即使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仍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 鼓励建立独董制度;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需经股东会通过 单独或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质询 记者 丁韬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见第?版),以引导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 证监会人士指出,《准则》的颁布将对提高期货公司全行业的治理水平起到引导、示范和导向的作用。《准则》在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国内公司现状,对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兼顾可操作性的同时,提出具备一定前瞻性的要求。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强化期货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制衡机制。 《准则》在多处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细化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具体职权,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并形成切实有效的相互制衡。 ——提出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将“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据此对期货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比如,规定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规定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突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准则》规定,期货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监管部门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意见、整改通知和处罚措施应列入股东会的通报事项,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列入股东会的审议范围;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质询等等。 ——强调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准则》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 ——明确期货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规定。《准则》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符合“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50%以上、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公司、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这四个条件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职权、发布独立意见的内容等做了详细规定。 证监会期货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督促期货公司按照《准则》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内部机构的建设,落实相关制度。还将把治理水平作为对期货公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重点关注事项。他强调,《准则》是期货公司治理的最基本要求,各个公司千差万别,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增加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治理安排。《准则》本身也将随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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