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上午在分组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这三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满足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经过两次审议和修改后,三部银行法草案已基本可行,表决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
对于如何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许多委员表示,这需要建立一个更高层次、更高权威的协调机制,使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和职责更加明确。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写入"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一规定很有必要。
张肖委员说,银监会成立后,银、证、保各有监管部门,加之中央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金融业的监管可谓"四龙治水"。因此,建立更高层次、最高权威的协调机制十分紧迫。她认为,防范金融风险不仅要有更权威的协调机制,可能的话还应当制定《金融安全法》,以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张佑才委员说,完善的协调机制要求分工明确。他建议银行业本身也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自我监管,不能仅仅依赖于外部监管。
不少委员认为,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要求,金融混业经营是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所以在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该在法律上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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