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本月17日改定的第十稿《中国投资基金法(草案)》已明确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该草案将于近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这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日前在参加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举办的“中国基金投资市场的现状与展望”学术研讨会上透露的。
厉以宁指出,目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私募基金,数量可能已经达到几千家,资金总额估计在3000-6000亿元之间。给予已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有四点好处:有利于防止金融动荡;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有利于增加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大大减少暗箱操作的机会;同时,还将大大地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的发展。
他说,该草案给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下了明确的定义,即“以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而形成的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遵循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合投资、专家运作的原则”。私募基金一般由投资人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他同时强调,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条件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运作。
厉以宁强调,中国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应以私募基金为主。由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所以公募的创业投资基金不易成功。他特别指出,要充分注意日本在这方面的前车之鉴。他强调,私募与“乱集资”是有本质区别的,成立私募基金要在监管部门备案,有的还需要核准,这样的私募基金是合法的;而“乱集资”则是非法的。他说,私募基金要搞得好,还必须建立完善的退出渠道;创业板和柜台交易系统都是有效的退出渠道。
厉以宁在谈到《投资基金法》起草进程时指出,《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中国投资基金法将遵循统一立法的原则,根据招募方式的不同把其划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两类。公募投资基金将实行核准制,私募投资基金将实行备案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公募为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以私募为主。
在谈到如何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时候,厉以宁指出,草案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即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必须规范化,必须设立相当数量的独立董事(不会少于上市公司),公司的自有资产必须与基金资产分开;基金的投资活动必须规范化,基金不能对外贷款、提供担保,必须进行有限责任的投资,而不能进行无限责任的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也必须规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前监管,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也必须与被托管的基金财产严格分开等。
厉以宁指出,草案还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很大的权力。草案规定,持有30%以上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到会,就可以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如果达不到30%,可以至少推迟15天,再公告一次,第二次开会只要有持有15%份额的持有人到会就可召开。他说,“民事赔偿”也被写入草案。由于发生问题后,“由谁来告”、“由谁来赔”涉及的问题较复杂,故草案只对原则进行了规定。
(记者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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