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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举手”两年间 2003-09-26 07:35
记者 江波 要谈"好人举手",就不能不提及2000年下半年媒体对基金的各类批评报道。这些报道在让全行业深刻反思的同时,也使管理层打破了一直采用行政手段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既有模式,"好人举手"制度开始进入酝酿期。 2001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好人举手"制度开始确立。同年7月,沪深交易所开始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自律备案,并对其证券交易账户进行监控。 "好人举手"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范围,首次将非券商和非信托类机构纳入基金公司发起人范畴,越来越多的实业资本介入基金领域,有力推动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 从"好人举手"制度下成立的首家基金管理公司---银河基金开始,基金业进入了更为繁荣的发展高峰期。中资基金公司陆续成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组建进程提速,首家成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的股东中就有三家财务公司。与此同时,武钢股份、粤美的、深圳机场等上市公司也频频亮相于基金公司股东行列。而随着南方新希望参与组建的金鹰基金的成立,民营企业也进入了基金业。 不可否认,对于"好人举手"制度,市场上其实一直都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好人举手"的实质是降低了行业门槛。作为角色相对特殊的专业投资机构,基金公司有着明显的资金杠杆效应,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制度缺陷容易形成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虽然"好人"自己举手过了第一关,但对市场而言,是"好人"还是"坏人",显然并不是由基金公司自己说了算,而是由投资者说了算。 但"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市场化大趋势下,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经受这种考验。实际运行情况表明,"好人举手"制度不失为一种以市场化形式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有效途径。 当然,在"好人举手"运行两年后,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如对出资人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提出了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标准,有业内人士建议应改为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业内人士还提出,对基金公司主要发起人要有一定的准入限制,并应锁定为金融机构;基金业要实行有进有出的市场化机制,让违法违规者加大行业违规成本,甚至被强制淘汰。(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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