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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让贤”有安排 宁波联合新主人首选浙企 2009-09-15 08:39
作者应尤佳 时间2009-09-15 08:02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波联合的大股东“让贤”事件有新进展。宁波联合今日披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公司日前已获宁波市国资委批准,将以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的公司9041.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从开出的竞买条件看,大股东似乎更希望能由浙江省内企业接盘。 此次拟转让的股权并不是开发区控股公司全部的持股。宁波联合目前总股本3.024亿股,其中开发区控股公司持有1.0059亿股,占总股本的33.26%,为第一大股东。很显然,此次出让29.9%的股权既可以保证控股权的转移,也可让受让方避免因触及30%要约收购线而可能引发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由于开发区控股公司剩余的一小部分股票为流通股,因此日后或减或留均无操作障碍。 宁波联合披露,拟受让方应具备7大条件。首先必须为境内法人,且设立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次,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2008年底经审计账面总资产不低于9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其三,要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在股份转让完成后有优质资产对宁波联合进行资产重组;其四,要具有促进宁波联合持续发展和改善宁波联合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其五,要具有收购和重组宁波联合的实力,符合宁波联合所在地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发展导向, 浙江省内注册企业优先考虑;其六,受让股份后需承诺保持宁波联合注册地和纳税地不变,主营业务仍保留在宁波并能在一定年限内保证宁波联合原经营团队和职工队伍的基本稳定,保障其合法权益,且非经开发区控股公司同意3年内不转让此次受让的宁波联合股份;其七,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向开发区控股公司支付缔约保证金2000万元。 而拟转让价格则在原则上参照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2009年7月28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数平均值,即每股8.53元。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由出价高者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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