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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国标准”出炉 有助于推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2009-03-17 07:28
作者:任晓 发布时间:2009-03-17 02:0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人民银行16日发布2009年第4号公告,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分析人士指出,作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主协议(2009年版)》的推出有助于推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据介绍,此协议是在合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和《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基础上产生的。与原协议相比,《主协议(2009年版)》以原有两份主协议文本为基础,充分吸取了两份主协议的优点,是对原有两份主协议文本有机结合和优化的结果;同时,《主协议(2009年版)》既考虑了中国市场的现实情况及发展需要,又借鉴了国际最新经验,其发布和实施将会使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统一自律文本的标准迈上一个新台阶。 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主协议(2009年版)》通过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设立相对固定的交易条件以及较为明确的违约处理机制,方便共同采用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便捷地达成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法律风险。同时,主协议中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基础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系统风险。并且,采用同一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范围越广,这一作用的效果越明显。 《主协议(2009年版)》的发布对于我国机构平等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具有重要意义。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国推出自主的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游戏规则是由国际互换与衍生金融产品协会(ISDA)等国际组织所主导,此次推出《主协议(2009年版)》确立统一的中国标准,为中外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在境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一个平等的协议文本,为我国机构参与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奠定规则上的对话基础。 其次,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为相关交易设计出了较为固定的交易条件及较为明确的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交易双方便捷地达成交易,有利于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系统风险,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产品创新。 同时,主协议对净额结算制度、履约保障制度等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中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改进,将对提升市场参与者资本运用效率、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系统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主协议的推出还有助于加快解决终止净额制度和转让式履约保障制度等国外成熟国内创新的制度安排的法律适用性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夯实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法律及制度基础。 自上个世纪70年代兴起以来,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迅速,其交易量远远超过了金融现货市场,其中,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又远远超过交易所市场。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球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合约未偿余额为596万亿美元,市场价值达14万亿美元;相比之下,2007年末交易所金融衍生产品合约未偿余额仅为81万亿美元,不足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的14%。近年来,人民银行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发展的局面,也迫切要求出台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而《主协议(2009年版)》的推出可谓是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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