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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关指控四川长虹发表五点声明 2003-08-21 09:45
今日,就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指控四川长虹(600839)侵权冒用其“CHDTV”注册商标一事,四川长虹发表了五点声明。 四川长虹在声明中称,迄今为止,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及其包装物上,使用的都是长虹注册商标,“长虹”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属于四川长虹。针对厦华公司称四川长虹使用了HDTVReady作为商标,声明认为这是有意地混淆了商标的法律概念。 声明指出,HDTV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是法律常识,CHDTV是相似名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声明表示,公司产品上使用的HDTVReady只是表明长虹众多的产品中具备接收数字高清电视信号的一类产品。并称,长虹商标与厦华商标都是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对任何消费者均不会构成误认。四川长虹产品规格型号前使用的CHD字样仅是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更谈不上商标侵权。 声明认为,厦华公司上述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对四川长虹的声誉、产品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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