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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升至13% 2008-08-01 08:51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8-01 07:2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部分农药、白银、零号锌等商品出口退税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同时,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认为,此次出口退税政策按既定方向调整,能够发挥调节出口的杠杆效应,既扶持一些企业的出口,又可抑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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