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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出口加征100%特别关税 2008-04-18 08:43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4-18 01:4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政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国内用肥旺季内,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化肥出口税率将为100%至135%不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指出,这一决定是针对目前国内春耕生产化肥供应及价格情况,依据有关法规作出的。 此次加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包括:一个税号的磷酸产品,二个税号的氨产品,十二个税号的氮肥产品,三个税号的磷肥产品,六个税号的钾肥产品,八个税号的复合肥及其他化肥产品。 财政部指出,进入3月份以来,我国春耕自南向北普遍展开,随之全国进入了化肥使用旺季。而受国际能源和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国内、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差异不断扩大,拉动了化肥出口大幅增长。今年前两个月尿素出口171万吨,同比增加250%,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分别出口25.9万吨和31.5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80%和130%。出口的过快增长加大了国内化肥价格上涨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国内部分地区、部分品种化肥供应紧张。为保证今年春耕的顺利进行,为全年粮食丰收打好基础,针对目前化肥供应及价格出现的特殊情况,依据《关税进出口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的规定,税委会作出了对化肥出口加征100%特别关税的决定。 财政部认为,从总量上看,我国大部分化肥品种产量充足,只要有效控制出口,完全能保证国内春耕用肥。同时也将对国内化肥价格的上涨趋势起到抑制作用。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氮肥、磷肥产能扩张较快,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将加大节能减排的难度,不利于化肥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政策上加以引导,以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能源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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