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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设立和撤销
    证券营业部“牌照”不得转让 不得异地迁址
    2008-04-09 09:40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04-09 02:4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要求证券公司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两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对于历史遗留的、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清理并关闭。同时,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需满足11条审慎性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2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最近2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3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除符合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前8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和客户资料的集中管理。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应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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