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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到底由谁来评价才合适? 2003-07-18 10:09
基金的评价最终必然交由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发起人无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来完成 客观、公正的基金评价体系对基金管理人是一个市场化的外部约束力量,对投资者来说则是一个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的参照指标,进而推动基金信息的传播与基金市场的发展。据统计,2002年,美国97%的新增资金都流向了评出的前3名基金,英国则有65%的新增资金流向评级前3名的基金,德国则是60%的资金在前3名基金。 尽管当前中国的基金市场已经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依然是一个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新兴市场。于是,就有怀疑者提出,新兴的基金市场是否需要一个评价体系? 有人指出,美国晨星公司对运作时间低于36个月的基金不予评价,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可供评价的基金相当有限。实际上,尽管运作时间长短的选择可能会影响到对基金业绩评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这毕竟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中国的基金评价完全可以根据目前已有的运作时间选择合适的评价区间。 实际上,中国的基金评价已经有了不少时间的探索了。据统计,最早对基金进行评价始于基金业大发展的1998-1999年间,基于业务的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先后开展了基金分析研究和评估工作,在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对基金同行的表现也普遍进行跟踪和评估。进入2002年以后,一些专业性的评估公司也涉足基金评价领域,并作出了初步的尝试。 在一个基金市场里,基金评价体系是否需要建立,除了投资者和监管者的需求外,是否具有足够风格多样化的基金是一个市场的基础条件。国际经验表明,基金分类是基金评级的基础,在对基金进行评价时,应当是将基金与同类型的基金进行比较。目前,基金品种在迅速多样化,已经初步具备了对基金进行适当分类的初步条件,在评价时即使不能进行类似海外成熟市场的详细基金分类,也完全可以进行较为粗略的基金分类。因此,基金分类并不能成为影响基金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制约因素。 当前,在没有建立完善的基金评价体系之前,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似乎成为主导性的评价指标,但是单纯以净值增长率以及其与大盘的比拼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标尺显然是不够的,并且还会带来一些危害性。因为这种指标并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基金的实际运作状况,扭曲不同基金之间的竞争,可能诱导基金主动承担过大的风险去获得暂时的收益率与业绩,也可能诱使基金的从众行为和对热点的盲目追逐。 基金评价机构是具有强烈的市场外部性的机构,能否获得市场的公信力是基金评价机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基金评价机构是否能够确保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是基金评价机构建立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当前,积极进行基金评价工作的主要是一些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对于中国基金评价的工作发挥了十分积极的开拓性作用,但是从独立性来看,这些证券机构的基金评价存在重大的独立性方面的缺陷;从获得市场公信力的角度看,这些证券公司的基金评价活动在整个基金评价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基本上属于一种过渡性质的评价,最终还是会让位于独立机构。 从发展方向看,基金的评价最终必然应当交由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发起人无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来完成,同时在基金评价机构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鼓励不同独立机构创建不同的基金评价体系,以便从不同角度评价基金来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例如,当前我们既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将基金评级交由基金公会负责的模式,也可以鼓励晨星公司这样的国际专业机构进入市场,还应当积极扶持本土的基金评价机构。 在扶持本土的基金评价机构时,新组建的独立评价公司、原来已经积累一定评价经验的专业资信评级公司、证券咨询公司都是可以考虑的对象;另外,对基金投资十分熟悉、同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基金评价体系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参与组建基金评价公司。这些市场主体在当前的基金市场发展阶段已经从不同的角度积累了对基金进行评价的经验,而且基本上能够保证独立性。(作者巴曙松 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学教授/《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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