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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执行期货司法解释应注意四点 2003-07-02 08:39
记者 浩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应注意四大问题。 这四大问题包括:避免理解上的随意性;维护期货市场规范、稳定发展,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更好地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已生效的案件再审。 江必新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正确理解《规定》每一条款的含义,避免理解上的随意性。 他说,《规定》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中,要根据期货市场的交易特点和实际情况,从维护期货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出发,以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依据,参照交易规章、规则、惯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他提出,面对加入WTO后我国期货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改进和完善期货案件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审判实践和经验的总结,不断提高我们的司法审判水平,更好地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他强调说,必须注意的是,《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交易行为和已经发生的期货纠纷案件,均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本院1995年发出的《纪要》。在当时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进行处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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