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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宏伟6000万股民生银行股权争讼

    2003-06-29 00:11



        

        邱影新是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裁。近几年来,他一直在北京、广东司法部门来回奔走,目标只有一个:要回曾属于前进公司的6000万股民生银行(600016)原始股。
      这不是一场不容易取胜的“战争”。邱的对手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东、副董事长,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
      引发这场争夺的是一场发生在1999年底的拍卖案。东方集团在那次拍卖会上获得了前进公司所持有的6000万股民生银行股权,而前进公司却指责拍卖委托方北京市二中院在查封该部分股权时程序不合法,要求索回该部分股权。
      “很多前进公司的股东都是拿出终身积蓄来投资的,我有责任为他们争回利益。”说着一口浓重湘音的邱影新目光如炬、神情亢奋。
      6月24日下午,本报记者就此次股权纠纷采访了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沈建军。沈从头到尾都参与了这个事件的处理,也参加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听证会。
      他对记者表示,对于这个案子他有三点看法:一是现在这个案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之中,不便于发表任何具体的评论;第二,现在媒体的报道许多与事实有出入;第三,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具体的细节,沈建军表示不愿多谈。

      先刑后民

      事件回溯至民生银行成立之初。当时作为中国工商联的会员企业,前进公司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出资6060万元,持有民生银行6000万股,当时是民生银行的第十二大股东,公司总裁邱影新为民生银行董事。
      1996年12月13日,深圳前进公司以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权2000万股为质押物向民生银行贷款1700万元,1997年12月,这笔贷款到期,前进公司只还了700万元,剩下的1000万元办理展期,到期日为1998年11月30日,质押物仍是2000万股权。
      邱影新提供的资料显示,当时前进公司持有的6000万股民生银行股权中,除了这2000万股质押在民生银行手中之外,还有2000万股质押在招商银行、1000万股质押在工行深圳分行、1000万股质押在珠江投资管理公司手中。
      此外,前进公司还以长沙证券(现为恒信证券)为担保向民生银行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1996年12月25日至1997年9月24日,后来这笔贷款展期至1998年4月24日。
      1997年,深圳前进公司东莞分公司卷入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篁村办事处的非法息存案,东莞市检察院拘禁了其法定代表人邱影新。
      据邱影新介绍,1998年3月5日,东莞市检察院向民生银行送达了查封便函,当时开出的封存期限为半年。当时,民生银行认为这个函不太正式,没有在回执上盖章。
      1998年3月12日,东莞市检察院又通过最高检察院和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向民生银行送达了一封编号为“(1998)东检协字第02号”的查封函,要求民生银行就地封存6000万股股权,期限为一年,至1999年3月12日。查封函指出,其用于参股的6000多万元为赃款,持股权为非法所得,要求其接函后就地封存6000万股股权,民生银行在这封查封函的回报上盖了公章,但没有签署收函日期。
      不过,民生银行只承认“东莞市检察院于1998年3月5日到我行将前进公司持有的6000万股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有效期6个月,至1998年9月4日止”。因此,在1998年9月5日,应中国民生银行要求,北京市二中院对前进公司6000万股股权进行诉前保全,将其全部冻结查封。
      在诉讼保全的同时,民生银行立即对前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北京二中院于1999年3月做出判决,要求前进公司立即偿还民生银行5000万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判决之后,前进没有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
      1999年及2000年6月招商银行、工行深圳分行和珠江投资管理公司也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进公司偿还逾期借款。
      邱影新说,1999年3月北京二中院判决下来后,他还在被监视居住,那时前进公司业务几乎全部停顿,根本就没有人能办理上诉事宜。他强调,北京二中院的查封属重复查封,而且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一般法理和原则,“这种违法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为此,邱影新向记者提供了大量材料,除了东莞市检察院于1998年3月12日向民生银行发出冻结期为一年的补充刑事查封之外;1998年5月12日,前进公司涉嫌非法吸存案作为刑事案件移交东莞市公安局之后,1998年8月27日,东莞公安局向民生银行开出了限制涉案财产转移。1998年11月3日和4日,为避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对涉及刑事案件的股股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东莞市公安局又分别致函两地法院,告知前进公司投资民生银行的款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涉案赃款,要求两地法院暂缓执行前进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股股权。

      蹊跷拍卖

      北京二中院及深圳中院并没有中止民事诉讼程序。深圳中院委托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委托鼎丰拍卖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将6000万股公开拍卖。
      此时邱影新正被东莞公安局羁押。当日下午2点40分,前进公司持有的6000万股民生银行股股权以每股1.42元的价格被张宏伟旗下的东方集团买走。同一天拍卖的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2000万股股权,成交价格是2.09元/股。
      同一天拍卖的同一公司的股股权,为何价格相差如此之大?邱影新据此提出质疑。
      民生银行的公告称:拍卖活动自始至终严格依《拍卖法》规范操作。”针对当年拍卖的质疑,张宏伟旗下的东方集团今年6月20日发表声明表示:拍卖单位和竞买人均具有合法的拍卖、竞买资格,拍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规则的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公司对该部分股股权为合法拥有。
      除了因为股权重复查封而属无效拍卖之外,邱影新还认为,这6000万股股权同时被拍卖也是违规的。邱影新表示,当时前进公司向民生银行的贷款只质押了2000万的民生银行股股权,而二中院却将其6000万股股权全部拍卖,其动机值得怀疑。
      知悉此事的招商银行某分行行长告诉本报记者,当时招行在处理前进公司贷款一事时,北京二中院发函过来说由其统一拍卖前进公司质押在招行的这部分民生银行股权,拍卖之后再将资金分回招行。“当时我们考虑到前进公司的这部分股权尚被东莞司法机关刑事查封,无法执行,既然北京能执行就让他们做了。但令我们没想到的是,至今仍未分到我们的还款。”这位行长说。
      而广州珠江投资管理公司张颖启经理则表示,他们对北京拍卖他们持有的质押股权根本就不知道。张称,在得知邱影新出事之后,在1998年1月5日,珠江公司也曾申请深圳中院查封过户前进公司股权,因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未能执行,同年8月20日,珠江公司到民生银行要求过户,民生银行方面对珠江公司表示不能过户,需要满三年以后。“但想不到的是,质押给珠江公司的这部分股权不久后竟然在珠江公司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卖了。”张颖启说。
      “为什么二中院要将分散质押在不同企业的民生股权坚持集中同时拍卖呢?”邱影新认为,“集中拍卖有利于新收购方更低成本地、更稳妥地获得民生银行的股权。”
      在这次拍卖中,张宏伟第一次进入了民生银行。在3个月之后,张宏伟再次通过协议转让得到广州益通集团公司的5000万股,后以持有1.3亿股的身份成为民生银行第二大股东。
      由于存在争议,这6000万股股权拍卖之后直到2001年9月13日才过户给张宏伟的东方集团,但在民生银行的2000年招股说明书中,东方集团已经是民生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并持有1.3亿股,张宏伟亦成了民生银行的副董事长。随着民生银行的分红送股,截至今年4月,其总持有量已达到2亿余股。
      在民生股权存在争议不清的情况下,今年5月11日,东方集团将其持有的其中4098多万股民生银行股份以2350万美元转让给国际金融公司(IFC),所转让股权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1.22%。在邱影新看来,“这场股权纠纷更加复杂了。”

      争夺升级:最高院介入

      2001年3月8日,前进公司通过人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2002年4月15日,最高院召开了第一次听证会。在这次听证会上,前进公司、各贷款银行、东方集团、公检法机关都参加了此次听证会。
      据与会的广州珠江公司张颖启回忆,当时各方都发表了看法,主要集中在是否重复查封以及拍卖是否有效上。在谈到是否执行回转将股权恢复到原始状态上时,当时东方集团的代表断然否定。
      在高院介入之后,北京二中院于2002年9月29日进行了重审,并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民生银行与深圳前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该院另行组成会议庭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一位律师向记者分析:这就意味着此前北京二中院对前进公司所持有的6000万民生银行发起人股的折类转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今年1月,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牵头组织江平、陈光中等法学人士对此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这份研究报告认为,1998年在东莞检察院、公安局先行查封情况下,二中院的查封属重复查封行为,其后在东莞公安局致函北京二中院暂缓执行拍卖股权的情况下,二中院依然拍卖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法理原则。
      今年3月,北京二中院再审判决,对前进公司偿还民生银行的借款本息降低了近300万元,但判决书中仍然没有提到如何解决1999年拍卖的那6000万股股权问题。
      “这6000万股股权现在价值数亿元,如果还能回转,即使偿还贷款仍有很大剩余,那么前进公司就活了,如果回转无望,那么他们就没什么指望了。”深圳工行的一位经理如是说道。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现在这部分股权已经被拍卖到东方集团名下,并且最近东方集团又有转让行为,不说法律上的问题,单单这个回转牵涉的这些公司就够麻烦了。
      邱影新告诉记者:“这个官司我还要打下去。”
      2003年3月28日,邱影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记者 郑小兰 谢飞/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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