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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推出

    2007-06-22 08:35



        记者获悉,旨在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减持行为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推出。

        该办法的出台,为所谓“大非”(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两年以后方可流通)、“小非”(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后即可流通)的减持确立了明确的规则。

        据悉,这是由国资委产权局牵头制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规则的三个办法之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规则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股权标识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受让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将共同组成一个控制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买进与卖出进行约束与规范。

        自国内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两周年来,“大非”、“小非”的限售解禁已经来临,而2007年“大小非”的解禁将涉及深、沪两市共529家上市公司,解禁数量将达到908亿股,涉及解禁市值将超过10000亿元。此前在今年4月,泸州老窖(000568)大股东泸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尽数抛空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套现资金近10亿元;中信集团也减持中信证券(600030)套现近36亿元,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在一些人看来,减持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专家指出,突然增加的股票供应量将对市场形成冲击,大股东这种套现不利于市场公平和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此前一直有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以稳定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据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予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可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再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尊重国有股股东的经营自主权,一定比例和数量范围内的国有股交易将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国有股转让原则上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转让价格的确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根据《管理办法》,涉及到国有控股公司,只要转让后不丧失国有控股权,对于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公司,企业减持的自主权限是“连续三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上的公司,企业减持的自主权限则为“一次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且三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3%”。此外,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略宽于此,由连续三年调整为一年。也就是说,只有超出上述条件的国有股减持才报国资部门审批。

        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其变更、流转主要发生在法人股股东之间,转让方式基本上是场外协议转让;定价方面,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净资产的原则;在管理方式上,凡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都要报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批准。(记者宋华/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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