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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发展

    2003-06-25 08:33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谈期货司法解释

        记者  浩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期货业界关注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取得了哪些实质性、突破性进展与创新?出台的背景与施行的意义何在?就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昨天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这部期货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司法解释全文分为13个部分,包括:一般规定、管辖、承担责任的主体、无效合同责任、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举证责任、保全和执行、其他等,共计63条。几乎每一部分都有新内容的规范,特别是交易行为、透支交易、强行平仓、实物交割、保全和执行等环节,对市场参与主体的民事责任规定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问:期货司法解释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原则?

      答:司法解释强调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不同,期货公司所赚取的是佣金,不论保证金的盈亏,期货公司不会参与期货合约赚取差价。在期货交易中,没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的客户、投资者,期货公司收取客户的佣金,也不是只享受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与客户的合约中承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期货交易所除了其是期货市场的管理者外,同时,其也承诺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正是由于客户、期货公司、会员与期货交易所的密切联系,才构成一个丰富、完整的期货交易市场。

      ———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当前,当事人一般是按照格式化的条款作出的约定,如果格式化条款不够齐备,允许双方协商后予以补充。而以上这些约定,首先是要符合条例、规章的规定精神,同时还要与期货交易所规则相吻合,不允许当事人撇开有关规定,另行搞一套。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是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最直接遵循的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是有效的,就应当成为处理他们之间纠纷的依据。当然,违反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及规则等规定的做法,均不能认定为有效,更不能成为处理这类纠纷的依据。

      ———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这里指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风险责任或其他什么责任。

      如果判处某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就要分清是非,正确判断其过错的大小,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衡量出该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份额大小。谁的过错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大;谁的过错相对的小,谁承担的责任就小。在期货交易纠纷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判定某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就不能轻易判处其承担过错责任。

      ———期货交易所规则可作为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参照依据。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期货交易法,交易活动是依据期货交易所规则进行。如果否认期货交易所规则对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普遍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忽视、甚至否定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效力,既会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也会影响到期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处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参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正审理。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交易规则和交割规则。另外,期货监管规章、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均是整个期货市场遵守和公认的准则,本司法解释均将其作为可参照的依据。但应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只能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直接引用上述准则性规定、惯例。

      问:期货司法解释在哪些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性进展与创新?

      答:司法解释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与创新主要体现在:

      第一,更加强调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较好地处理了责任的平衡分配问题。司法解释强调依法经营,未过多强调严格责任制度,而是强调依规定、约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凡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如实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义务,即认定其对客户的经营损失无必然因果关系,亦无过错,故不应承担客户经营的亏损。

      第二,突出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司法解释稿中不少地方除规定按照法规规定处理以外,还特别规定了要依照合同约定处理,突出尊重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尊重意思自治,使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趋于平衡、合理。尤其是在审理期货案件基本原则部分,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约应当成为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依据。

      第三,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司法解释第10条),属于经纪人制度的创新,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有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四,明确规定了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各项要件,同时,第30条规定了存在混码交易但已入市交易的责任归属,规定了有证据证明期货公司已按照投资者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第五,进一步明确了签收客户账单的效力。

      第六,专门对涉及保证金冻结、划拨的问题,分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履约保证责任。

      第八,规定了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的免责条款。为鼓励技术创新,经期货公司、客户认可的新技术,如发生现有技术无法预防的、技术性的原因,在发生市场风险时,所产生的损失由自营会员或客户承担。不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违法、违约的行为,其与交易结果无必然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51条确立了期货交易所对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采取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在执行期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在期货合约无效的情况下,如交易真实,交易结果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问:最后,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期货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及出台的意义?

      答:从1991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期货合约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12年的发展历程。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和健全的法制,纠纷甚至诉讼大量出现。期货行业曾一度成为“高诉讼”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对于保障期货业的规范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针对期货纠纷案件缺乏审理依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纪要》对于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合理分配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各级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标准。

      在市场主体发生变化、国际准则影响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如何改进和完善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和司法执行工作,如何更好地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使我国期货市场的司法规则既能更准确、一致地贯彻有关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又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符合WTO规则,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健康稳步发展服务,推进期货市场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作较全面的司法解释,并使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将有利于期货业界更好地协助执行法院的判决,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更加符合期货市场的交易特点和实际情况。期货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既取决于行业内部的规范水平和监管水平,也有赖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以解决纠纷、维护正义为己任的各级司法机关,将通过对期货市场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为期货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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