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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将被审计 2006-02-27 07:42
据新华社报道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金融机构纳入审计范围 蒋黔贵说,修正案草案明确地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纳入审计范围。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不服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可提起行政诉讼 蒋黔贵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任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蒋黔贵说,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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